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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鸡民初字第262号

原告河北滨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玉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0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鸡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北滨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周玉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鸡民初字第262号原告河北滨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

法定代表人:郭福安,任公司董事长。被告周玉柱,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滨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玉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滨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滨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滨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13元退回原告河北滨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闫俊善

审 判 员  刘 丽

人民陪审员  牛怀宾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常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