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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户民初字第00125号

徐某与叶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01
公开日期
2014-12-19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户民初字第00125号原告徐某,女,1975年4月10日生,汉族。被告叶某某,男,1976年2月1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XX峰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沈化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