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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户民初字第00716号

郑艳锋与西安市户县宏达格发玻璃厂劳动争议、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29
公开日期
2014-12-19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户民初字第00716号原告郑艳锋,女,1979年11月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林喜昌,陕西勇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户县宏达格发玻璃厂。法定代表人刘明洲,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艳锋诉被告西安市户县宏达格发玻璃厂劳动争议、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艳锋于2012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艳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郑艳锋负担。

审 判 长  张 健代

审判员  杜 琰陪 审 员  王福祥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晓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