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诸牌商初字第136号
原告:骆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
被告:宣甲。
被告:宣乙。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
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某某与被告宣甲、宣乙、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宣甲长期外出,下落不明,致使本案的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边 锋
代理
审判员 李冠军
代理
审判员 肖志姣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