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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诸牌商初字第136号

骆某某与宣甲、宣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骆某某,宣甲,宣乙,王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诸牌商初字第136号

原告:骆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

被告:宣甲。

被告:宣乙。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

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某某与被告宣甲、宣乙、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宣甲长期外出,下落不明,致使本案的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边 锋

代理

审判员  李冠军

代理

审判员  肖志姣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