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字第00371号原告郑某某。被告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2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另150元退回原告。
代理
审判员 姚俊玲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史红梅 百度搜索“”
郑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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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字第00371号原告郑某某。被告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2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另150元退回原告。
代理
审判员 姚俊玲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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