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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南执字第72-1号

刘义思与刘梦琴等身体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29
公开日期
2014-05-07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义思,刘梦琴,刘热根,邓兰香,刘英,刘干君,辛秋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南执字第72-1号申请执行人刘义思。法定代理人刘全有。法定代理人刘丽红。被执行人刘梦琴。被执行人刘热根。被执行人邓兰香。被执行人刘英。被执行人刘干君。被执行人辛秋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县人民法院(2011)南少民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刘热根、邓兰香、刘干君、辛秋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热根、邓兰香、刘干君、辛秋香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热根、邓兰香、刘干君、辛秋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热根、邓兰香收入、银行存款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干君、辛秋香收入、银行存款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肖翠云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