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南执字第72-1号申请执行人刘义思。法定代理人刘全有。法定代理人刘丽红。被执行人刘梦琴。被执行人刘热根。被执行人邓兰香。被执行人刘英。被执行人刘干君。被执行人辛秋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县人民法院(2011)南少民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刘热根、邓兰香、刘干君、辛秋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热根、邓兰香、刘干君、辛秋香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热根、邓兰香、刘干君、辛秋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热根、邓兰香收入、银行存款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干君、辛秋香收入、银行存款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肖翠云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