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0389号原告(反诉被告)陕西佑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崇业路23号。法定代表人佑长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习宏伟。被告(反诉原告)西安西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68号西安软件园F座101号。法定代表人袁辛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权峰,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陕西佑邦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西安西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陕西佑邦实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被告(反诉原告)西安西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2011年12月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陕西佑邦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西安西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879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减半负担。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4590元,由被告减(反诉原告)半负担。
审 判 长 毕智强
审 判 员 景振宇
代理
审判员 雷翕萍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魏张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