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安柏执字第05号申请执行人牛某某,男,195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6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牛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占地合同纠纷一案,于2008年9月2日审结,该案(2008)安民二终字第42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王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王某某存款叁万陆仟叁佰元至安阳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查世杰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杨慧芳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兰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