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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未执字第00353号

肖文龙与西安龙盛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2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肖文龙,西安龙盛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未执字第00353号申请执行人肖文龙,男,1970年4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龙盛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一初第00701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西安龙盛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西安龙盛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安龙盛商务酒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7万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石东彦执行员  乔小明执行员  叶 军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