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知初字第12号原告杭州益生宜居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锡贤。原告南昌益生宜居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卫平。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小平。被告江西天润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师演。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益生宜居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南昌益生宜居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天润实业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益生宜居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南昌益生宜居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益生宜居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南昌益生宜居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益生宜居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南昌益生宜居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21元,减半收取2160.50元,由杭州益生宜居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南昌益生宜居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呈虹
人民陪审员 王文仙
人民陪审员 王 伟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