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127号原告周玉平,农民。被告张俊忠,农民。被告俞春梅,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玉平与被告张俊忠、俞春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玉平于2012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玉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
审判员 窦广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冬冬 微信公众号“”
周玉平与张俊忠、俞春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127号原告周玉平,农民。被告张俊忠,农民。被告俞春梅,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玉平与被告张俊忠、俞春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玉平于2012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玉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
审判员 窦广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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