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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城执字第00109号

寇XX与贾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2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寇XX,贾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城执字第00109号申请执行人寇XX,男。被执行人贾XX,男。本院2012年2月14日受理寇XX依据(2011)城民初字第0041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贾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839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做工作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贾XX未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寇XX可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一)、(二)项,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贾XX在履行和解协议期间,终结(2011)城民初字第004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文彬

审判员 :韩幼文

审判员 : 李 琳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奕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