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涧民三初字第109号原告张根捞,男。委托代理人刘玉森,洛阳市涧西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洛阳市乾玉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宗凡,男。被告李治国,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根捞诉被告洛阳市乾玉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李宗凡、李治国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根捞于2012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根捞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根捞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张根捞承担。
审 判 长 卫艳霞
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
人民陪审员 王书礼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师利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