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曹民初字第12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王亚东,淮安市楚州区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郝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玉华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华小燕 微信公众号“”
张某某与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曹民初字第12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王亚东,淮安市楚州区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郝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玉华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华小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