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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执字第00007号

陈波探望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执字第00007号申请执行人陈波与被执行人刘迎探视权一案,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沧民终字第116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波于2011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相关规定,

裁定如下: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沧民终字第1164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毕凤祥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欣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