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磁民初字第779号原告王海霞,女,198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讲武城镇北白道村。委托代理人薛占秀,磁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龙,男,1988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讲武城镇南白道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霞诉被告王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霞于201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应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王海霞承担。
审判长 韩红强
审判员 孟海江
审判员 侯永平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