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故执字第95号
申请执行人:苏智厚,男,汉族。
被执行人:万文赞,男,汉族。
被执行人:赵兰竹,女,汉族。申请执行人苏智厚与被执行人万文赞、赵兰竹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1)故民二初字第18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2年2月10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万文赞、赵兰竹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万文赞、赵兰竹的银行帐户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金山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路 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