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民一初字第183号原告刘某。被告田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田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田彦申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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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民一初字第183号原告刘某。被告田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田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田彦申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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