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叠民执字第38号
申请执行人:黄某。
被执行人:秦某。本院在执行黄某诉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5450元已经和解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叠民执字第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奇
审判员 文华
审判员 胡玮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芸 微信公众号“”
黄某与秦某特殊程序执行裁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叠民执字第38号
申请执行人:黄某。
被执行人:秦某。本院在执行黄某诉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5450元已经和解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叠民执字第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奇
审判员 文华
审判员 胡玮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