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钱民初字第22号
原告:丁长兴。
原告:陈阿三。两原告的
委托代理人:瞿润鑫,男,1952年4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周银荣。本院在审理原告丁长兴、陈阿三诉被告周银荣相邻通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银荣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长兴、陈阿三撤回对被告周银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丁长兴、陈阿三负担。
审判员 沈金国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金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