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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北执字第210号

马路明与杨金堂买卖药品返还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2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路明,杨金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北执字第210号申请执行人马路明,男,1963年4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杨金堂,男,1948年7月生,汉族,住安阳市。本院在执行马路明申请执行杨金堂买卖药品返还货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金堂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7)北民一初字第31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继霞

审 判 员  封志勇

代理

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