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兰商初字第125号原告余甲。被告盛某某。
原告余甲与被告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余乙所诉的被告盛某某系借款的担保人,并未起诉借款人,为了本案能顺利进行审理和执行,应当将本案的借款人一并进行起诉,原告余乙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余甲山的起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邹可风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代
书记员 毛益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