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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泸泸执字第12号

徐建国与黄剑飞合伙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28
公开日期
2014-09-25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建国,黄剑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泸泸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徐建国,男,汉族,住泸县玄滩镇。被执行人黄剑飞,男,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安宁镇。关于徐建国与黄剑飞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7日作出的(2011)泸泸民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泸泸民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可供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聂华琪

审 判 员  邓能奎

代理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温 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