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自民二终字第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远梁,男,1944年9月2日出生,汉族,家庭住址自贡市沿滩区,现住富顺县。委托代理人王永江,四川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万海,男,195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富顺县。委托代理人刘英,四川富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甘国忠,四川富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远梁因与被上诉人杨万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法院(2011)富民一初字第15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2年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远梁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永江能,被上诉人杨万海及其委托代理人甘国忠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远梁于2012年2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王远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远梁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992元,减半收取496元,由上诉人王远梁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袁万雄
审判员 周 勇
审判员 李 彬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古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