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0046号原告刘嘉伟。委托代理人杨文华,女,汉族,出生年月日及职业不详。委托代理人惠京津,女,1984年4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利民。本院在受理原告刘嘉伟与被告刘利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嘉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长 马 娆
审判员 路安平
审判员 郭天鲁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路晓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