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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雁民初字第00046号

刘嘉伟与刘利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2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刘嘉伟,刘利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0046号原告刘嘉伟。委托代理人杨文华,女,汉族,出生年月日及职业不详。委托代理人惠京津,女,1984年4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利民。本院在受理原告刘嘉伟与被告刘利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嘉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长 马 娆

审判员 路安平

审判员 郭天鲁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路晓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