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即民初字第363号原告陈成坚。被告王成武,约4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成坚与被告王成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成坚撤回对被告王成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国先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 腾 更多数据:
陈成坚与王成武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即民初字第363号原告陈成坚。被告王成武,约4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成坚与被告王成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成坚撤回对被告王成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国先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 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