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岱商初字238号原告泰安市贝斯特经贸有限公司被告江苏普乐菲塑料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安市贝斯特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8元,减半收取524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齐松涛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建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