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190号原告徐某某。被告韩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员 余浩军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宝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