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周法执字第00179号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
被执行人:何某某。本院在执行赵某某与何某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何某某分三次给付申请人40000元,此案即执行完毕。现被执行人何某某已于2012年2月24日履行完该协议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于同日提出此案执行终结的书面申请。本案执行费1000元申请人已缴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03)周民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侯建博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闫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