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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涞民初字第228号

陈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28
公开日期
2015-02-11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涞民初字第228号原告陈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00元。

审判员  赵玉来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