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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南法民初字第03612号

黄正玉与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江南商都生活馆、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产品质量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2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黄正玉,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江南商都生活馆,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法民初字第03612号

原告:黄正玉,女,193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兴盛大道**号*幢****号,身份证号:5102143********。

委托代理人:况力彬,男,195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海峡路***号*单元4-4,身份证号:5102141957********。

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江南商都生活馆,住所地南岸区南坪惠工路11号。

负责人:康英,经理。

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7号12-1号第15层。

法定代表人:李勇,董事长。本院审理原告黄正玉与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江南商都生活馆、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产品质量纠纷一案。

原告于201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正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正玉承担(已缴纳)。

代理

审判员 李泽平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唐      良      勤

书 记 员 唐      良      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