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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胶南民初字第1314号

丁某某诉崔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2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丁XX,崔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胶南民初字第1314号

原告:丁XX,女,X出生,汉族,农民,住胶南市藏南镇X号。身份证号码:3X

被告:崔XX,男,X出生,汉族,农民,住胶南市藏南镇X村。身份证号码:X本院在审理原告丁XX与被告崔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中,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车成驹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丁树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