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胶南民初字第1314号
原告:丁XX,女,X出生,汉族,农民,住胶南市藏南镇X号。身份证号码:3X
被告:崔XX,男,X出生,汉族,农民,住胶南市藏南镇X村。身份证号码:X本院在审理原告丁XX与被告崔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中,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车成驹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丁树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