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华民初字第00107号原告史耀武,男,194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县大明镇。被告史三虎,男,195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县大明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史耀武与被告史三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史耀武于201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史耀武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耀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史耀武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峰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勇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