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陇民初字第00115号原告马某某,男,生于1977年1月6日。被告李某某,女,生于1982年1月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马某某提交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合法,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马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岁保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