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柘法行执裁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柘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刘咏,职务局长。被申请执行人牛城年年红家俱城。柘城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我院执行的柘安监管罚公共字(2011)第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经审查,其申请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宋 静
审判员 董 晓
审判员 路 敏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莹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