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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丛民初字第957号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42)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2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黄某,魏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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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1)丛民初字第957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于世杰、许春江,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黄某承担。

审 判 长  王 辉

代理

审判员  叶军华

代理

审判员  孟伟彬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冀 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