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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邱民初字第2388号

原告焦某某与被告邢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2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焦某某,邢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邱民初字第2388号

原告:焦某某。

被告:邢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某与被告邢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焦某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武成林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保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