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邱民初字第2388号
原告:焦某某。
被告:邢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某与被告邢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焦某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武成林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保卫 微信公众号“”
原告焦某某与被告邢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邱民初字第2388号
原告:焦某某。
被告:邢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某与被告邢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焦某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武成林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保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