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紫民初字第00111号原告桂某某,女,1980年2月14日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农民。被告周某某,男,1974年2月2日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桂某某以与被告协议离婚为由,于201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桂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桂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王洪波
人民陪审员 王永富
人民陪审员 吴秀祥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段正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