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民一初字第42号原告秦某。被告孙某,现在娘家吉林省乾安县鳞宇乡东南陶村居住。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与被告孙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于2012年2月28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建勇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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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民一初字第42号原告秦某。被告孙某,现在娘家吉林省乾安县鳞宇乡东南陶村居住。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与被告孙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于2012年2月28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建勇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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