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428号原告任秋凤,女,1971年6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涉县。被告刘乃鱼,女,1964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秋凤与被告刘乃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秋凤于201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秋凤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秋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任秋凤负担。
审判员 樊永成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秦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