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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衡桃民一初字第12号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衡桃民一初字第12号原告李某。被告刘某,武邑苏正庞大汽贸职工。

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已就离婚纠纷在庭外达成和好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并无不妥,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担负。

审判员  张三提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田 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