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2)玉民初字第909号原告王直,农民。被告王福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直与被告王福余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直于201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王直负担。
审判员 张树国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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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直与王福余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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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2)玉民初字第909号原告王直,农民。被告王福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直与被告王福余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直于201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王直负担。
审判员 张树国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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