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00567号原告常某某,女,1981年5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某某,男,198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某于201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常某某负担。
审判员 邵小平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孟联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