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平民初字第434号
原告:金永林。
被告:嘉兴市穗和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柏成。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永林与被告嘉兴市穗和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永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76元,减半收取3338元,由原告金永林负担。
审判员 金晓明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金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