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故执字第94号
申请执行人:张秉柱,男,汉族。住故城县。
被执行人:河北永川高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张秉柱与被执行人河北永川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为劳动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12)故民二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2年2月9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河北永川高新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河北永川高新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存款1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金山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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