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鱼执字第224号

穆营与王海涛、王传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2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穆营,王海涛,王传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鱼执字第224号申请执行人穆营被执行人王海涛被执行人王传争本院在执行穆营与王海涛、王传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许新华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