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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涉民初字第364号

原告刘现叶与被告董海良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2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现叶,董海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364号原告刘现叶,农民,住涉县。被告董海良,农民,住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现叶与被告董海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刘现叶于201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现叶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现叶撤回对被告董海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现叶承担。

审判员  张国强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世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