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一中刑执字第1103号罪犯张永祥,男,196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高中文化,现在天津市西青监狱服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3日作出(2009)北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永祥犯流氓、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08年4月29日起至2017年4月28日止。本院于2009年6月16日作出(2009)一中刑终字第23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天津市西青监狱于2012年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永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永祥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表现良好。该犯于2010年7月15日,获表扬奖励;于2011年1月14日,获表扬奖励;于2011年7月15日,获表扬奖励;于2012年1月4日,获表扬奖励;于2010年1月14日,获文明个人奖励。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计分考核分数累计表、思想汇报、评审鉴定表、奖励证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永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永祥减刑一年。刑期自2008年4月29日起至2016年4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绍桓
审 判 员 张 岩
代理
审判员 张福宏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裴振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