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正民初字第089号原告杨某某,男。被告王某某,男。被告王某合,男。本院在审理杨某某诉王某某、王某合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诉讼。
代理
审判员 曹转社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 巍 来自: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王某合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正民初字第089号原告杨某某,男。被告王某某,男。被告王某合,男。本院在审理杨某某诉王某某、王某合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诉讼。
代理
审判员 曹转社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 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