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澄执字第00042号申请执行人白永民,男。被执行人芦云叶(又名芦银银),女。本院在执行白永民申请执行芦云叶抚养费纠纷的(2001)澄民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芦云叶已主动将二〇一零年度孩子的抚养费360元清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12)澄执字第000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海杰
审判员 周 峰
审判员 杜宏刚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宋春光 百度搜索“”